恕是上帝救恩歷史的核心,也是耶穌門徒應有的美德。然而,有些人卻會利用此教導來控制和操縱別人,扭曲福音的樣貌來服事自己墮落的目的。

我的一位朋友曾經歷過這種情況。她度過一個地獄般的童年,被包括父親在內的幾個家庭成員虐待。沒有任何人伸出援手或為她說話。成年後,她終於鼓起勇氣面質施暴者。然而這些人濫用聖經,曲解神學來為自己的行為開脫,並要求她不再發聲。

施暴者引用以弗所書4:32和歌羅西書3:13,強迫她必須饒恕,因為「主怎樣饒恕了你們,你們也要怎樣饒恕人。」他們堅稱,上帝為我們承擔刑罰並赦免了我們,因此她應該要「饒恕並忘掉」,不去向警方報告他們的罪行。在最初「饒恕了」家暴她的人後,我朋友便與家人保持距離。但當她這麼做時,他們卻說她的行為是不饒恕且充滿苦毒,這加劇了她的道德衝突感。

我朋友不是唯一一個案例。在各個基督教宗派裡,我們一次又一次地聽到「饒恕」的概念被用來為施暴者平反 ,以及堵住受害者的嘴。一旦這種「強迫性的饒恕」發生,似乎就不可能收回了,這也是為什麼施暴者會利用饒恕來堵住受害者的口。

那麼,我們該如何讓「饒恕」不再成為一種武器呢?我認為教會至少有四種方法,可以破解施暴者的假饒恕武器,同時又持守真正的饒恕在基督信仰裡的核心位置。

首先,教會可以幫助倖存者們增加他們的自主感(sense of agency)和自我價值感。自1980年代以來,赫曼(Judith Herman)和范德寇(Bessel van der Kolk)等研究人員已證實 ,兒童時期經歷性侵會嚴重破壞受害者的自尊和獨立意識。如果一個人的自主感和自我價值感沒有得到實質性的恢復(這個過程往往需要數年甚至數十年在愛中被人支持、輔導和內心的努力),「饒恕」的行為往往無法是出於自主意識的控制,並會延續性侵害的影響力。

只有當受害者開始真實醫治的過程,重新獲得自我價值感,並獨立於犯罪者的影響範圍外,這樣的饒恕才是上帝所樂見的。正如哲學家沃爾特斯托夫(Nicholas Wolterstorff)所說,「表達饒恕」是在向犯罪者傳遞這樣的信息:「你對我做了錯誤的事,你不公義的侵犯了我的權利。」對犯罪者及其罪行表達適當的憤怒,意味著受害者尚且保有其自我價值感,這種方式非但不違背饒恕的概念,反而是饒恕的一部分。

第二,我們必須明白,饒恕並不意味著作惡者不需負任何責任或不用受到懲罰。公義的行為本身展現了聖經所教導的「對鄰舍的愛」。饒恕是愛的一部分,是律法的實現,是上帝透過基督和聖靈的力量賜給我們的(羅馬書13:8,馬太福音22:34-40)。

保羅在羅馬書的愛的篇章一開頭便勸勉讀者們當以善勝惡(12:21),不可自己尋求報復,而要「聽憑主怒」(第19節)。對保羅來說,愛仇敵包括放下復仇的想法。然而,非常重要的是,這句話並不意味著放棄對他人行為的問責。

在羅馬書13:4裡,保羅形容政府是上帝的僕人,負責對作惡者施行懲罰。虐待兒童既是一種罪,也違反了法律(crime),是一個社會性問題。既然違反了法律,政府就需要讓犯罪者付上代價,因為政府是人民的化身及上帝的僕人。換句話說,「聽憑主怒」和「要求身為上帝僕人的政府施行懲罰」是完全一致的。

事實上,報案舉發性侵/性騷擾是一種愛的行為。對受害者來說,報案意味著受害者在上帝眼裡是珍貴的,並宣告性侵是不公義的行為。因此,報案能糾正性侵事件裡權勢上的不平衡。一個公正的判決能駁回費爾波特(Daniel Philpott)所稱的 「作惡者不公義的永久性勝利」(the standing victory of the wrongdoer’s injustice)。透過譴責性侵犯的行為,整個社會為受害者平反,一同證明加害者才是做錯事的那一方。

報案也是一種對更廣泛的群體的愛的行為,因為它可以防止施暴者繼續傷害別人。報案也可以是對施暴者的愛的行為,因為它讓施暴者為自己的行為負責,並引導他或她悔改。

第三,當我們能正確的理解「和好(reconciliation)」的意義時,也能減少濫用這個概念的可能性。施暴者往往會強調和好的必要,使受害者的良心受到譴責,迫使他或她不敢出聲。面對不公義的行為,最正確的回應不是和好,而是悔改。

真正的和好要求施暴者完全承認其暴行裡的罪惡,以及所造成的傷害,並對自己的罪行展現出積極的悔改、賠償受害者。這些行動並不會阻礙兩人和好,反而應是和好的前提。如果施暴者拒絕面對自己的惡行,這證明他們尚未完全承認受害者的人格尊嚴、自己犯下的惡行,以及造成的痛苦。

我們與上帝的關係也是類似這樣。只有當我們承認對上帝所做的惡、積極悔改,並將生命交託於基督為我們賠償時,我們的生命才能蓬勃發展(箴言 28:13)。

唯有透過悔改,我們才能經歷上帝的赦免,並預備我們的心去等待——當我們的罪(無論是過去、現在和未來的罪)再也無法使我們與上帝的關係隔絕的那天。那些試圖強迫受害者饒恕的人,不僅對受害者進行了二次傷害,還操縱了聖經,違背基督的教導,並逃避去做他們真正應該做的事:負責任、悔改及賠償。

最後,一個真正悔改的施暴者會認識到,「饒恕」是他不配得的禮物,必須由受害者在自由的狀態下給出。施暴者無權「要求」上帝或上帝以祂的形象所造的人饒恕自己。這種要求是種脅迫。

但上帝從不會脅迫軟弱的人。相反的,祂承諾會保護他們、醫治他們,並邀請他們進入祂豐盛的國度(詩篇37:27-29)。教會必須為祂的福音作見證,使饒恕不再被用來遮掩罪惡、阻止受害者發聲。

德弗里斯(Wilco de Vries)是荷蘭坎彭烏得勒支神學大學(Theological University of Utrecht Kampen)的助理教授,也是杜克大學神學院的研究員。本文改編自德弗里斯在哈佛大學的演講「信仰與繁榮研討會:如何預防兒童受虐並醫治受虐兒童」(Symposium on Faith and Flourishing: Preventing and Healing Child Abuse)Speaking Out是《今日基督教》的特邀專欄。

翻譯:思慕 / 校編:Yiting Tsai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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